內政部已於本月19日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之3條文之外,也修訂施工篇第52條、第144條之3、第146條之2、第247條及第269條,並同時修訂設備篇第92條、設備篇第12條。
其中,含石綿建材的部分,隨著醫學進步,陸續有研究報告指出,石綿纖維對人體的傷害,而世界各國也逐漸減用甚至禁用石綿。
石綿繩、瓦、浪板、煙囪已移除
雖然,內政部早從民國92年就將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條文中,列舉石綿製品之規定刪除,並在民國93年起認可防火材料時加強查核是否含有石綿成分,但仍有少部分的建材,如屋頂用的石綿繩、瓦或浪板及煙囪,如今內政部都已從設備篇、構造篇、施工篇中移除。
風管防火設置原則的法規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正中,設備篇第92條之4款與6款中有關機械通風設備與空氣調節的風管防火設置原則上,風管必須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如果要貫穿,風管包覆或襯裡層都要在適當處切斷,且要在貫穿部位的任一側的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刪除原本在防火牆兩側設置防火閘門的規定;並且刪除了三層以下建築物,管道間的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四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二小時的規定,改為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就合乎規定。
長照機構隔間防火設計 7/1起實施
由於,台灣人口老化的問題已是銳不可擋的趨勢,再過4年就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0%,因此長照產業已成為未來備受重視的項目,而類似長照服務機構的建築或空間也將入續出現,行政院特別針對施工篇第86條增訂凡屬F-1、F-2、H-1及H-2等類組的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寢室內的分間牆之門窗也要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此規定將從今年7月1日開始執行。
50公尺以上建物防火配管材設置規定的變化
另外,針對樓高50公尺以上、16層樓以上的建築物之各種防火配管管材的使用及設置規定,行政院也將施工篇第247條進行修正。
原本只規定各種管材應使用不燃材料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的防火措施,且貫穿防火區劃的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設置防火閘門,但現在針對貫穿防火區的孔隙部分則規定,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
而且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的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的構造,也要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就連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要設置在防火區劃牆壁,必須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如果要設置在防火區劃牆壁,這個牆壁就需要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能力。
行政院也將《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的工廠增列進施工篇第269條之中,讓條例中的工廠基本設施可依照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的工廠,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的工廠來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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